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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设定依据
时间:2016-09-08 10:16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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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