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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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申请条件及材料

时间:2016-09-08 10:14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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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自住住房: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非长春市管辖区内购房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购房的须同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扩大面积款发票;

  4、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5、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

  6、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4级)、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备案,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9、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在押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

  10、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非本管辖区户籍证明;

  11、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2、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1)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就业登录证(2)事业编制人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解除聘用合同意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3)公务员提供《中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

  13、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

  14、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外省(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暂住证(居住证);

  15、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16、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商品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17、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存量房):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无“已抵押”字样的还需同时提供反担保合同)、契税完税证、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18、出境定居的:护照、签证等能够证明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1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年检的《低保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20、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公有住房使用证》、《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

  21、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医疗付费专用票据、须为同一户籍内父母、子女、配偶;

  2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2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4、购买廉价房的:按照保障房中心提供的人员名单办理、提供长春市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议书原件、房地产开发商加盖公章的入住通知书、房地产开发商加盖现金收讫财务章的收款收据;

  25、购买解困房的:提供:(1)公产的提供发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2)私产的提供《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产权证(3)有限产权的提供发票、《公有住房中个人出资认定表》、《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表》、产权证;

  26、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1)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2)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27、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非本市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居住证地址、房屋租赁地址、租赁房屋产权证地址要求一致)。 注:一、满足提取条件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他人代为办理。由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人签署经公证的委托书;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及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便民服务一栏,表格下载中下载。提取时须同时具备提取人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或工、建行卡办理提取。集体户口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需集体户口户主页和本人页原件同时具备(无法提供集体户口首页的,到户籍所辖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派出所户籍章)。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涉及夫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公积金卡或工、建行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夫妻月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原则上应合计在5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