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业务工作流程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确需代办的,可委托配偶、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签署提取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做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即时办结;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单位发起的实时联网核查未通过的,做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明确告知职工不予提取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明确告知职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审批结论,需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提取审核通过后,除因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情形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
二、代办材料
委托代办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③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④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三、办理地点、办理机构
长春市主城区缴存职工可以在绿园、南关、经开、朝阳、高新分中心通兑办理。
铁路电力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在缴存机构办理。
网点分布详见: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jggk/wdfb/
部分业务也可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APP或长春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线上申请办理。(APP下载链接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首页右侧二维码)。
四、网点营业时间
各分中心夏季工作日9:00-16:30,冬季工作日9:00-16:00;各分理处工作日8:30-16:00。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邮编:130022
网站标识码:2201000015吉ICP备 11002904号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