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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流程

时间:2015-04-28 16:30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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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和投诉举报

  二、立案

  通过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单位涉嫌有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处长签字后,报主管主任审批。

  三、调查取证

  中心归集处(稽查处)负责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填写《涉企检查明白卡》。

  四、责令改正

  对经检查或调查发现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向单位宣讲住房公积金政策,教育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应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责改通知》)。

  五、行政处理决定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在收到《责改通知》后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案件,由归集处(稽查处)提交案审会讨论,经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案审会讨论通过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处长审核,报中心主管主任签字后生效。

  审核生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并送达。

  六、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1、 对单位处以罚款的,由归集(稽查)处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长春市行政处罚收缴罚款通知书》,单位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15日内到中心指定地点交纳罚款。

  2、 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3、 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 案

 

归集处(稽查处)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