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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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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20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56号)要求,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着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公积金缴存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为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公开原则及主体责任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压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保障工作持续向前推进,做到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的行政审批批准结果信息、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和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都有部门公开、都有专人落实,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

  三、公开范围及重点任务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应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一)政府采购领域。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成交记录,更正事项、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和金额、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政府采购合同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其他内容均应当公开。

  责任落实处室:办公室、信息处及其他有政府采购需求的业务处室。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公开内容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监管处罚信息等内容都应当向社会公布。

  责任落实处室:办公室、信息处。

  四、公开时限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及时、主动予以公开。公开时限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曰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五、公开渠道 

  中心门户网站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应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专题,纳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中国长春”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相关处室可依托互联网,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六、监督检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市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共同做好中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确保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落实。中心每年要将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并在中心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