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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3-01-25 18:49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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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事项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的检查
  抽查主体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抽查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执法类
  抽查内容
  1.单位是否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是否依法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单位是否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4.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
  5.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
  抽查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