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依据

首页 > 信息发布 > 执法公示 > 执法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时间:2024-01-04 09:18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序号 行政机关 “首违不罚”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依法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