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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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稽查处)执法依据

时间:2016-07-15 03:48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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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