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首页 > 信息发布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

时间:2025-03-24 16:25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字体: 打印
长住金管规字〔2025〕4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由裁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保持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 自由裁量遵循下列标准: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未为职工设立账户人数不足50人的,或单位设立时间2年以下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二)单位未为职工设立账户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不足100人的,或单位设立时间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三)单位未为职工设立账户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或单位设立时间5年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单位阻挠、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阻挠监督检查的,处2千至5千元罚款;
  (二)单位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处5千至1万元罚款;
  (三)单位拒绝接受检查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非法定裁量因素而加重对单位的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