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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1-03-15 13:48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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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金管字〔2021〕4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调整长春市区,县(市、区)及所辖铁路沿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 

  (一)长春市区、双阳区奢岭镇:有共同借款人的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二)公主岭市、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三)通化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5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四)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四平市、白城市、图们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0万元。

  二、存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 

  (一)长春市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二)公主岭市、吉林市、通化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5万元。

  (三)四平市、白城市、图们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0万元。

  上述调整自2021年5月1日开始实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