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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20-01-23 08:26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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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能力工作中的作用,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住房保障属性,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具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 

  (二)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三)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 

  (四)停止3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五)暂停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贷款政策,不再受理缴存地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的申请。

  二、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一)取消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政策;

  (二)取消非住房类民生提取政策;

  (三)允许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费用。

  上述调整自2020年2月1日开始实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不变。

  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