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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16-05-20 17:25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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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金字〔2016〕23号)

各相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及所购住房面积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产生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准。

  三、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四、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借款年限与房龄之和由不超过29年调整为不超过40年,但借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