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金字[2015]24号
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改善全省缴存职工居住条件(下称“职工”),根据《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吉建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管理实际,决定自2015年6月15日起,职工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春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邮编:130022
网站标识码:2201000015吉ICP备 11002904号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