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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废止)

时间:2014-06-19 17:19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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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金字[2014] 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贷款职工还款渠道,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冲还贷)行为,提供方便、快捷还款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冲还贷,是指还款人委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直接提取还款人本人(共同还款人,即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分为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和按月还款3种类型。

  第三条 中心所属各分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冲还贷业务,并与还款人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称协议)等。还款人可到具体办理贷款的分中心个贷科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四条 中心贷款处对分中心办理的冲还贷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五条 还款人(共同还款人)办理冲还贷业务必须由本人申请,他人不能代办。

  第六条 还款人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结清贷款的冲还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1年以上;

  (二)每年可以办理1次,每次不得低于5万元(提前结清贷款的不受金额限制)。

  第七条 还款人申请办理按月还款的冲还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足额支付1年以上还本付息额;

  (二)还款人与共同还款人要保证其单一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都能足额扣划当期应还本息额。

  第八条 还款人有以下情况,不得办理冲还贷: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处于冻结状态的;

  (三)此前12个月内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

  (五)还款人夫妻有一方在铁路系统工作的,只能与一方还款人签订协议,不可跨帐套冲还;

  (六)还款人夫妻有一方在省直系统、电力系统或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与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还款人签订协议。

  (七)其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还款人申请办理冲还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还款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分中心对是否具备办理冲还贷条件进行审核。

  (一)还款人(共同还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分中心提出办理冲还贷申请。

  (二)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还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冲还贷的,在确认回执中内容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中心受还款人(共同还款人)委托提取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冲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前结清全部贷款。

  (四)还款人办理按月还款冲还贷的,在确认协议内容无误后,进行签字确认。中心受还款人(共同还款人)委托提取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每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经办人员要做好冲还贷工作:

  (一)对反显的信息要认真进行核对,重点是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帐户、还款金额等是否正确。

  (二)须在协议经办人员栏上签字,字迹要工整、清晰。

  (三)保存好中心留存的那份协议,不得遗失,并按要求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 还款人应认真核对相关回执、协议中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冲还贷款金额等是否准确,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每月的扣款日(20日,遇节假日顺延)及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不办理冲还贷业务。

  第四章 扣划程序

  第十四条 还款人委托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扣划顺序为:还款人、共同还款人、委托扣款账户。

  第十五条 还款人(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扣划当期应还本息额的,不执行扣划。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当期扣划的,执行委托扣款账户扣划,若委托扣款账户余额不足当期扣划,所导致逾期而产生的征信不良,由还款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办理提前部分还款的,还款人按照回执中约定的冲还贷款金额授权中心当即从其本人或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办理提前结清贷款的,还款人按照回执中约定的冲还贷款金额授权中心当即从其本人或其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 办理按月还款的,中心按照协议每月按时从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月提取金额为当期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额度。

  第二十条 还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3个月未能实现足额扣划的,中心可单方终止协议,不另行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还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冲还贷后,不可提取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冲还贷额度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人签订协议后,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还款人要保证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有足够冲还贷的资金,应及时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是否可满足每月扣划,若余额不足当期扣划,应及时保证委托扣款账户资金足够还款,否则可能因贷款逾期导致征信不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还款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还款人在履行协议期间,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动等,可以办理变更协议;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还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冲还贷协议执行1年后,还款人可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先前所签协议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