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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时间:2017-03-31 17:13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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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金管字[2017]3号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能力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上述调整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实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