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住金管字【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切实缓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现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放宽,原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十二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现修改为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十四个月内均可办理提取业务。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中的: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邮编:130022
网站标识码:2201000015吉ICP备 11002904号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