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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一次修订稿)(已废止)

时间:2014-04-18 17:08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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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积金管字〔2014〕3 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于2014年4月11日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完毕,现将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及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审核、审批,由贷款银行负责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四条 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对贷款银行办理的受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抵押;或者以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或者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中心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型分别确定。

  因提供贷款担保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万元,超过60万元由中心贷款审查委员会确定。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的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综合确定。原则上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的50%。

  自筹资金的最低比例,由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贷款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

  具体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

  借款人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外还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但合计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但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周岁)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中心及贷款银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申请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中心及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材料后,应当对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申请的贷款金额及期限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通知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及相关手续,经中心审批后,通知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银行可随时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征得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必要时,可以依法处分抵(质)押财产。

  第十九条 在还款期内,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和抵押物保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经借款人和中心协商一致并征得担保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未达成协议前,应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因履行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委字[2006]5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管委字[2006]4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长公积金管字[2008]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