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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长春市王府井租赁有限公司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长住金责限字〔2026〕64号)的公告

时间:2026-09-20 14:28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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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王府井租赁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未为李艳玲依法缴存公积金一案,我中心已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长住金责限字〔2026〕6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0日
 
初审:周晓梅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

附件: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长住金责限字〔2026〕6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