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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业务指南

时间:2026-10-12 15:17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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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装修(含适老化、适儿化改造)费用。
  1.自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应自购房之日满6个月以上,5年以内申请提取。新建自住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再交易自住住房以不动产权交易过户日期为准。
  2.持有不动产权证满15年的自住住房。
  提取金额按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核定,每个家庭限使用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每人限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1.2026年9月20日起购买的自住住房
  ①新建自住住房: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
  ②再交易自住住房: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产交易申报单。
  2.持有不动产权证满15年的自住住房: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3.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四)婚姻证明材料
  已婚职工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离异职工应提供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未婚职工应签署无配偶声明。
  三、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五、联系电话
  0431-12329
 
 
初审:马 丹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