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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业务指南

时间:2026-02-28 16:42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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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自2026年3月1日起,缴存人(或配偶)购买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新建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应自满足全款购房提取条件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之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1.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应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2.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电话
  0431-12329
  
  初审:马 丹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