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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物业费支出业务指南

时间:2026-02-28 16:39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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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在12个月内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且本人(或配偶)名下有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每间隔12个月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物业费支出,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未提足的额度不予补提。
  采取定额提取方式:房屋地址在长春市区的,每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房屋地址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省内其他地区的,每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年。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1.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电话
  0431-12329
  
  初审:马 丹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