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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业务指南

时间:2025-05-06 17:50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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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已申请“委托直付”方式提取的职工,不再受理其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的申请),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且不应超过申请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代际互助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1.提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无需提供;
  2.提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贷款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电话
  0431-12329
  
  初审:方 旭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