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年提取还贷本息额
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首次提取,还款满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还款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来24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以此类推。再次提取,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此类推。
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额的,还贷期间每提前部分还款一次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现金支付金额。提前结清还贷本息额的,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现金支付金额;已按年提取还贷本息额,不足12个月办理提前结清提取的,应根据实际还款月数扣除相应多提取的金额。无需与同一套住房的还贷本息额提取间隔12个月。
职工使用不同贷款或不同情形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且没有未结清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由选择一套房源申请提取,使用不同住房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还贷期间,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补提;以其他住房或其他情形为由提取过的,已发生过提取的年度不予累计,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提取
职工配偶符合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夫妻共享提取额度。其中,职工配偶婚前符合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情形的,职工可就婚后发生的还贷部分申请提取。职工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各自选择一套符合提取情形的住房申请提取。职工配偶在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且已提取过的,如职工就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管理中心只予提取未提足的差额部分。
(三)共有产权提取
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以贷款方式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与他人员共同贷款购买的,仅主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取。仅取得住房部分产权,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得申请提取。
(四)约定提取
经借款人授权,能够通过联网合作机构查询到个人住房贷款数据且符合我中心提取条件的职工(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在其偿还贷款期间申请提取的,可选择开通约定提取服务。目前我中心的合作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以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就偿还同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省直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款方式应一致。
①在约定提取政策执行前该笔贷款已发生过还贷提取的,职工可随时申请开通服务;但还贷期间还曾以其他提取情形提取过的,申请开通服务时间应与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
②在约定提取政策执行后首次申请还贷提取的,职工可同步申请开通服务;未同步开通服务的,后续申请开通服务时间应与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件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1.首次提取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近两个月正常还贷明细、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再次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可不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
提前部分还款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还应提供提前还贷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的未来12个月还款计划。涉及(提前)结清的,还应提供提前还贷凭证及结清证明。
(目前中心联网合作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以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