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

首页 > 网上服务 > 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5-03-17 07:39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一、申请条件
  应自满足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件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材料、建房款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异地建造、翻建、大修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联系电话
  0431-12329
  
  初审:方 旭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