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职工配偶购买拥有所有权新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夫妻共享提取额度。其中,职工配偶婚前购买的,结婚满半年以上,职工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
3.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以全款方式共同购买同一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与其他人员共同全款购买的,不得提取。
4.职工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且没有未结清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自由选择一套房源申请提取,使用不同住房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5.代际互助:在2025年3月17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款购买的新建自住住房,还可就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的自住住房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件材料
1.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2.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足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4.产权共有的应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件材料。
(二)业务证明材料
1.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不能联网核验相关信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3.异地住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三)储蓄卡
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信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三、设定依据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五、联系电话
043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