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已申请“委托直付”方式提取的职工,不再受理其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的申请),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且不应超过申请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1、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2、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二)婚姻证明材料
涉及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材料。
(三)业务证明材料
1、提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无需提供;
2、提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的,提供贷款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铁路电力缴存职工在工作地购房提取首付款的,还需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三、设定依据
《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1、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
2、“委托直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由所购房屋售楼处协助办理,无需职工到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流程:
① 确认委托直付金额。职工确认委托直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后,交付自筹部分资金,并与开发企业一起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② 进行直付信息预登记。职工通过线上渠道进行直付信息预登记;
③ 签订购房合同。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购买现房的职工还须通过线上渠道确认合同备案信息。
线上渠道包括“长春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手机APP。
五、联系电话
0431-12329
初审:方 旭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