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全款或贷款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付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半年以上的,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全款购房家庭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贷款购房家庭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全款购房家庭委托直付后总购房款未提足的,可在《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申请补提一次。;
贷款购房家庭委托直付后购房首付款未提足的,可在贷款放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补提一次;未委托直付的,可在贷款放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商贷购房的家庭可依据公积金中心现行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1、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2、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二)业务证明材料
1、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
2、申请委托直付业务的:
① 委托直付业务由配售机构代办,无需职工提供;
② 申请委托直付后补提未提足部分金额的,无需提供;
3、未申请直付业务的:
① 提取商贷首付款的,提供《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或贷款合同;
② 提取全款购房款的,依据公积金中心现行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4、提取商业贷款贷款本息的,依据公积金中心现行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三)婚姻证明材料(配偶提取需提供)
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三、设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4〕6号)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间、地点
1.委托直付业务由配售机构代办,无需职工临柜办理。
2.其他提取业务办理地点:
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zwgk/gzlc/202404/t20240408_3296297.html
五、联系电话
0431-12329
初审:方 旭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邮编: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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