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业务。
二、办理条件
办理展期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该笔贷款发放满6个月;
2.贷款抵押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除受委托银行就该笔贷款设立的抵押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3.借款人该笔贷款当前无逾期;
4.贷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且贷款余额大于1万元;
5.展期期限以年为单位,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加总不得超过申请展期时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还款期间仅可展期1次。展期后,当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军士证等,需在有效期内);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四、办理渠道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贷款经办机构柜面(本业务暂不支持线上渠道办理)。
五、办理流程
情形一:展期后总借款期限未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的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机构柜面提出展期申请,并签署《展期业务承诺书》。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展期申请审批表》(含公积金中心电子签章)交付借款人,业务当场办结。
情形二:展期后总借款期限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的
1.公积金中心审批: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携带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机构柜面提出展期申请,并签署《展期业务承诺书》。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系统生成《展期申请审批表》(含公积金中心电子签章)交付借款人。
2.面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持《展期申请审批表》到受委托银行,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3.抵押权期限变更登记:受委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期限变更登记。办妥后将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入库,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妥通知书》等材料交回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4.业务办结:公积金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回证材料后,在业务系统中录入抵押物变更信息,确认该笔展期业务办结。
以上业务办结后,系统生成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借款人可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查询。展期自业务办结后的下一个还款日(即办理成功后的首次扣款日)起生效,此前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作调整。
六、办理时限
情形一:展期后总借款期限未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的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情形二:展期后总借款期限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的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窗口即时受理。抵押权证变更办妥、银行回证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地址
借款人可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APP“贷款查询”模块查询放款机构,按以下对应关系办理:
放款机构为贷款经办中心、绿园分中心、南关分中心、经开分中心、朝阳分中心、高新分中心分中心的借款人,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中心(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办理。
放款机构为铁路电力分中心及所辖分理处的借款人,到铁路电力分中心及所辖分理处(含吉林、四平、通化、白城、图们、松原、梅河口、白山分理处)办理。
放款机构为双阳、九台、农安、榆树、德惠、公主岭分理处的借款人,到贷款发放分理处办理。
温馨提示:所购住房位于上述区域的,因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能否办理抵押权证变更登记存在不确定性,请借款人提前致电所属分中心或分理处咨询,确认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支持办理抵押权期限变更登记后,再前往办理。
八、办理时间
贷款经办中心、铁路电力分中心:工作日 9:00-16:30(夏季)/16:00(冬季)。
各分理处:工作日 8:30-16:00。
特别提示:本业务在贷款还款日及还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无法办理;如遇法定节假日,还款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九、特别提醒
(一)展期自业务办理成功后的下一个还款日(即办理成功后的首次扣款日)起生效,每月还款金额按新的还款计划执行;此前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作调整。
(二)展期后,当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每笔贷款在还款期间仅可办理1次展期。
(四)展期后总借款期限超过原借款合同期限的,须办理抵押权期限变更登记。借款人(抵押人)及共同借款人(财产共有人)应积极配合,及时到场面签并提供所需材料。抵押变更完成前,展期业务暂不生效。因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抵押变更导致展期无法完成的,本次展期申请自动终止。
(五)提交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虚假申报,公积金中心有权撤销展期决定、恢复原还款计划,相关法律责任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承担。
(六)本业务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设定依据
业务咨询电话:043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