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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的通知

时间:2026-07-28 16:43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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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金字〔2026〕1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借款人,各受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更好地满足借款人多元化需求,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
  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满6个月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办理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抵押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除受委托银行就该笔贷款设立的抵押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二)借款人该笔贷款当前无逾期;
  (三)贷款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且贷款余额大于1万元;
  (四)展期期限以年为单位,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加总不得超过申请展期时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还款期间仅可展期1次。展期后,当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二、优化存量住房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人申请办理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在申请环节预签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房屋抵押权登记由受委托银行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减少借款人跑动次数。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尚未开通线上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地区,仍按原流程办理。
  三、推行线上注销房屋抵押权登记
  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注销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借款人选择线上办理的,受委托银行通过线上方式办结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借款人通过线上办理结清贷款并同步选择线上方式注销抵押权登记的,无需再到公积金中心及银行柜面办理。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尚未开通线上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业务的地区,仍按原流程办理。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