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链接:http://zfgjj.changchun.gov.cn/shouye/tzgg/201809/t20180903_998400.html)
今年上半年,从住建部到各市都提出要化解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此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等文件。长春公积金中心在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贯彻实施,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2016〕23号)文件。
实施目标在于化解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下面将其重点和难点进行具体解读:
一、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及所购住房面积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产生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准。
解读:上述规定是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文件进行的调整,初衷在于将贷款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倾斜,满足刚需购房和改善性购房的基本需求。
三、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解读:上述规定是前两点的细化,亦为《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初衷在于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彰显公平。虽然职工可以申请共计三次贷款,但需要差别化对待,因此前两次最低首付均为20%,而第三次则为40%。实事求是地讲,还是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刚需及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解读:存量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原为30%,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文件要求,下调为20%,进一步提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同时,存量住房的房龄与资金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对于房龄与首付款比例的关系采取差别化的方式,分为三个档次,房龄越高,最低首付款比例越高,但最高不超过40%。
五、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借款年限与房龄之和由不超过29年调整为不超过40年,但借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解读:上述规定是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16〕10号)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目的在于扩大存量房贷款的受益面。
例1:职工陈某已经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后,如果陈某想第三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那么按照规定,其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应为40%。
同时,谢某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后,如果陈某想第二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那么按照规定,再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其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可为20%。
例2:郭某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该房屋位于宽城区,房龄30年。政策调整前,由于房龄已经超过29年,则无法申请贷款。政策调整后,由于房龄不超过39年,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可以申请年限为9年的贷款,来解决住房问题。
业务指南: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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