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任意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要件到任意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任意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封存:办理账户封存时,不能存在欠缴,否则无法办理。
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账户变更批量》文档(及电子版);
(2)制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聘法定文书、退休证明、死亡证明、调转证明等要件其中之一;
(3)经办人身份证。
2.启封: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持以下要件,到中心下辖各分支机构办理。
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账户变更批量》文档(及电子版);
(2)经办人身份证。
归集业务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申请条件:要件齐全。
办理地点:线上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线下可到任意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办理。
网点分布查询地址: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jggk/wdfb/。
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9:00-16:30;冬季:9:00-16:00(各分理处为工作日8:30-16:00)。
归集业务咨询电话:0431-12329。
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表格可在http://zfgjj.changchun.gov.cn/wsfw/bgxz_60199/下载。
初审:周晓梅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邮编: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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