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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补缴

时间:2024-11-15 13:04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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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汇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如单位当月没有人员变更、汇缴额未发生变更由单位经办人将准确的汇缴金额存入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如有人员、汇缴额发生变更的,先办理相应业务变更后再进行汇缴。汇缴金额超出当月应缴额的部分,计入单位暂存款账户。

  2.补缴: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持补缴情况说明或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身份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登记批量》文档(及电子版)。在“补缴”一栏填写补缴人员信息、补缴起始、终止年月及补缴金额。

   

  归集业务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申请条件:要件齐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后,汇缴、补缴金额到账且金额无误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线上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线下可到任意公积金中心综合窗口办理。

  网点分布查询地址: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jggk/wdfb/

  办理时间:归集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夏季:9:00-16:30;冬季:9:00-16:00(各分理处为工作日8:30-16:00)。

  归集业务咨询电话:0431-12329。

  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表格可在http://zfgjj.changchun.gov.cn/wsfw/bgxz_60199/下载。

 

初审:周晓梅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