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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变更业务指南

时间:2026-02-28 17:32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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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符合政策条件的缴存人,申请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业务(以下简称“利率变更业务”)。

  二、办理条件

  申请利率变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已正常还款1期(含)以上,当前贷款状态正常,无逾期记录。

  2.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6〕1号)规定:

  (1)贷款为政策实施后新发放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时间不超过一年;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家庭名下,该笔贷款抵押住房为家庭在当地的唯一住房。

  3.贷款抵押住房产权清晰,无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

  4.其他未违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等,需在有效期内)。

  2.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

  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证明》(电子版或纸质版,须包含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房产信息);

  如核验存疑,需按经办机构要求补充其他佐证材料。

  四、办理渠道

  线上渠道:“长春公积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

  线下渠道: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贷款经办机构柜面。

  五、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

  1.在线申请与材料提交:主借款人登录线上平台,进入“服务-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变更”模块,按提示完成信息填写及材料上传。贷款房屋位于长春市区及双阳地区的,无需上传家庭住房套数证明;其他地区需上传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

  2.在线签署: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完成《承诺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电子签章。

  3.后台核验与业务办结:工作人员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房产信息核验。审核通过后,协议自动生效,系统实时更新贷款利率,生成电子审批表,借款人可在线下载。全程线上办理,无需跑动。

  (二)线下办理

  1.现场申请与核验:主借款人携带材料到贷款经办机构柜面申请。长春市区及双阳分理处即时通过系统核验房产信息;其他分理处现场核验材料,无法即时核验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职工。

  2.签署协议与当场办结:审核通过后,现场签署《承诺书》《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系统实时更新贷款利率,生成审批表交付借款人,业务当场办结。

  温馨提示:线上线下渠道均实现“一步式办结”,建议优先选择线上办理,足不出户、快捷高效。

  六、办理时限

  线上业务:审核通过后1-3个工作日内办结。

  线下业务: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址

  借款人可通过“长春公积金”APP“贷款查询”模块查询放款机构,按以下对应关系办理:

  放款机构为贷款经办中心: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1177号。

  放款机构为铁路电力分中心及所辖分理处(吉林、四平、通化、白城、图们、松原、梅河口、白山):到对应分中心或分理处办理。

  放款机构为双阳、九台、农安、榆树、德惠、公主岭分理处:到对应分理处办理。

  具体地址可通过APP或官方网站(zfgjj.changchun.gov.cn)查询。

  八、办理时间

  贷款经办中心、铁路电力分中心:工作日 9:00-16:30(夏季)/16:00(冬季)。

  各分理处:工作日 8:30-16:00。

  特别提示:本业务在贷款还款日及还款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无法办理;如遇法定节假日,还款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九、特别提醒

  1.建议办理前通过“长春公积金”APP或咨询电话(0431-12329)确认材料是否齐全,避免跑空。

  2.利率变更自业务办理后的第一个还款日起生效,此前已还本息不作调整,新还款计划可通过线上查询。

  3.自提交申请之日起至下一个还款日期间,该笔贷款暂停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及还款方式变更业务。

  4.每笔贷款仅可办理一次利率变更,遇国家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统一调整的除外。

  5.提交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虚假申报,经办机构有权撤销变更、恢复原利率并追回利息差额,相关法律责任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承担。

  十、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

  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6〕1号)

 

  咨询电话:0431-12329。

   

  初审:宋方国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