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2.借款人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需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因工作调动断缴未超过2个月(含),申请时已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原则上可视同连续缴存),符合借款人提出申请时的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
3.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符合相关审查要求。
4.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5.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存在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6.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其原商业贷款银行需同意与中心合作,并签订《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借款人同意将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应还利息超出转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受托银行指定账户。中心审核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商转公贷款冲还,不得提取。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贷款近2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多账户累计有超过6期的逾期记录或者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情形的。
2.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信用卡近2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多账户累计有超过6期的逾期记录或者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止付”“冻结”“呆账”等非正常状态情形的。
3.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
4.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5.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纳入失信行为登记且在限制贷款期限内的。
★贷款要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页)。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公安机关盖章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
3.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态为离婚的需提供载明房屋产权和债务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编号页、房屋信息页、丘地号页)。
5.配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公证(公证书需4份),主借款人不能委托。
6.借款人及配偶30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注:线上打印的简版无效)。
7.借款人或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至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亮码可办)。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现役军人在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军人证件,以及所在部队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缴存明细(加盖单位公章)。
8.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原商业贷款基本信息表(体现原商贷总额、余额,可通过银行APP截图打印)及近12个月还款流水。
10.原商贷还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正面与主借款人身份证人像面复印在同页纸上),跨行的另外提供受委托贷款银行还款卡(借款人的一类借记卡)。
注:复印件需用A4纸黑白复印(同比例等大,不得扩印、缩印),彩印、传真、照片打印等无效;房屋建筑年代无法查询的,借款人需到房产局档案馆调档;退休年龄晚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出具职称证、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一)额度
1.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不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较低值的80%。
2.房屋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3.房屋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4.房屋所在地在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5.在铁路电力分中心及所辖分理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按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标准执行。
6.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7.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30倍。在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8.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50%,月缴存基数以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平均值确定。
(二)比例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期限
1.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2.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和商业贷款已还年数(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之差。
3.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实际退休年龄晚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4.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房屋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四)利率
1.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2.2026年3月1日起,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其贷款所抵押的住房被确认为家庭名下当地唯一住房的,可申请将贷款利率调整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
1.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贷款抵押,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简称“抵押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担保;
2.以所购住房作顺位抵押转贷。借款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贷款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增加商转公贷款业务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并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
★办理流程:
(一)“顺位抵押转贷”方式:
1.借款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并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2.受托银行组织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3.完成抵押登记后,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和借款人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的还款资金一并划入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结清原商业贷款。
4.原商业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在约定期内解除原商业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先还后贷”方式:
1.借款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并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通知借款人结清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在接到通知20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商业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
2.借款人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3.受托银行组织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抵押权人登记为受托银行。
4.完成抵押登记后,受托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还款账户,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商转公贷款:
1.变更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
2.对抵押房屋设立与商转公贷款业务无关的权利限制的;
3.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4.影响受托银行实现抵押权的。
★可以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
长春城区: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九台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盛京银行、双阳农商银行
铁路沿线及外六县市分理处:建设银行
| 序号 | 材料内容 |
| 1 |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页)。 |
| 2 | 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公安机关盖章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 |
| 3 | 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态为离婚的需提供载明房屋产权和债务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
| 4 | 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编号页、房屋信息页、丘地号页)。 |
| 5 | 配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公证(公证书需4份),主借款人不能委托。 |
| 6 |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30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注:线上打印的简版无效)。 |
| 7 | 借款人或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至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亮码可办)。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现役军人在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军人证件,以及所在部队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缴存明细(加盖单位公章)。 |
| 8 | 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9 | 原商业贷款基本信息表(体现原商贷总额、余额,可通过银行APP截图打印)及近12个月还款流水。 |
| 10 | 原商贷还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正面与主借款人身份证人像面复印在同页纸上)跨行的另外提供受委托贷款银行还款卡(借款人的一类借记卡)。 |
注:复印件需用A4纸黑白复印(同比例等大,不得扩印、缩印),彩印、传真、照片打印等无效;房屋建筑年代无法查询的,借款人需到房产局档案馆调档;退休年龄晚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出具职称证、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设定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2〕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管规字〔2023〕2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3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4〕1号)、《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4〕2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4〕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5〕6号)、关于延长阶段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期限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5〕7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6〕1号)。
申请条件:符合指南中贷款申请条件。
办理地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中心二楼商转公窗口(长春市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开分中心、长春外县区分理处(所管理地区)、铁路电力分中心及铁路电力沿线分理处(所管理地区)办理。
办理时间:贷款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夏季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冬季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各分理处为工作日8:30-16:00)。
咨询电话:0431-12329。
初审:宋方国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邮编: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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