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条件:
1.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对所购自住住房具有完全产权。
3.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因工作调动断缴未超过2个月(含),申请时已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原则上可视同连续缴存)。
4.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6.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7.在其他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贷款近2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多账户累计有超过6期的逾期记录或者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情形的。
2.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信用卡近2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多账户累计有超过6期的逾期记录或者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止付”“冻结”“呆账”等非正常状态情形的。
3.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为准)。
4.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5.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纳入失信行为登记且在限制贷款期限内的。
★贷款要件:
1.买、卖双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公安机关盖章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
2.卖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买卖双方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4.买、卖双方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需同一银行的一类卡)。
5.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30日内的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线上打印的简版无效)。
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至少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亮码可办)。
7.买、卖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额外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公证(公证书需3份),主借款人不能委托。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一)额度
1.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2.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3.购房所在地在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4.在铁路电力分中心及所辖分理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按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标准执行。
5.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6.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30倍。在省内建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如不超过单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不含政策性上浮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7.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50%,月缴存基数以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平均值确定。
8.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公积金+商贷”组合贷款。
(二)比例
1.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2.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5%。
(三)期限
1.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2.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实际退休年龄晚于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四)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办理流程:
1.申请、过户: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借款人贷款额度和期限,买卖双方进行房屋更名过户。
2.审核:更名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回证后,受托银行录入信息,公积金中心进行三级审批。
3.签约:受托银行组织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
4.抵押、放款:完成房屋抵押登记后,受托银行组织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设定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2〕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管规字〔2023〕2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3〕3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4〕1号)、《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4〕3号)。
申请条件:符合指南中贷款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
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zwgk/gzlc/202405/t20240515_3308210.html
办理地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中心存量房科(长春市区)、长春外县区分理处(所管理地区)、铁路电力分中心及铁路电力沿线分理处(所管理地区)办理。
办理时间:贷款业务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夏季工作日 9:00-16:30;冬季工作日 9:00-16:00(各分理处为工作日8:30-16:00)。
咨询电话:0431-12329。
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表格可在http://zfgjj.changchun.gov.cn/wsfw/bgxz_60199/下载。
初审:宋方国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邮编:1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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