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
二、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
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pdf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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