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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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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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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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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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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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具备提取条件后十二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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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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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
《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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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春市或
户籍所在地
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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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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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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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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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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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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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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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大修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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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证》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3、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4、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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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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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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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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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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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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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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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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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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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死亡证明2、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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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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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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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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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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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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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非本市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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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由单位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备案,办理封存手续。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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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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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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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经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2、迁入地暂住证明3、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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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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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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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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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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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借款合同3、近两个月还款证明。(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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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春市或户籍所在地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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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1、产权证(加盖“已抵押”)或契税证明2、借款合同3、近两个月的银行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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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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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省公积金贷款的,还需提供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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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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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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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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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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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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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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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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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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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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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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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住房使用证2、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3、家庭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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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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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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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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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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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例3、医疗付费专用票据4、与职工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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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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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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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2、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或交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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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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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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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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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身份证2、房屋租赁合同3、房租支付凭证4、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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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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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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