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做好新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完善系统初始化信息录入,现就有关提取业务事项作如下说明:
1、贷款提取的,需出示提取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2、自2013年12月1日起,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军产房在产权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提取。
3、自2013年12月1日起,商业银行、省直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军产房、集资合作建房、团购房)提取的,需出具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最近两个月还款明细,使用其他手续无效。
4、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不可用其它购房方式办理提取;贷款期间,先以另一套住房一次性付款方式提取过,再以贷款方式提取的,贷款提取时不做累计提取,只提取贷款当年的还本付息额。
5、两套或多套住房均为贷款方式的,只可以选择用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直到此笔贷款结清。
6、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要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保留对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缴的权利,同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将骗提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骗提人及其配偶5年内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骗提人家庭(含配偶、子女)2年内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名词解释:
1、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
2、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房屋。
3、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满足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而非用于投资、租赁等用途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