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办理归集业务,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对相关归集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调整如下:
一、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个人账户转移业务,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需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取消转入单位加盖公章的规定。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需提供补缴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再进行汇款。补缴款已到账的,待审核通过后登记入账。有暂存款的,待审核通过后登记入账,暂存款不足的,由缴存单位补足差额。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经审核需留存复印件而单位未提供的,由中心办理业务的经办人员负责复印留存。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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