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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6-02-26 16:17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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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住房保障体系提质增效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因城施策稳定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落实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满足合理住房需求、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部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进行统筹调整。
  二、调整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建城〔2025〕1号)。
  三、主要内容和解读
  (一)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政策
  1.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贷后缴存及还款管理,维护制度的公平性与严肃性,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形成缴存习惯,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结清前不得停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且不低于月缴存额下限。贷款还款原则上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冲还贷为唯一还款方式。”
  2.为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销户提取实际需求,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期间未申请市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结清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销户提取”,调整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满半年,未申请市公积金贷款或贷款结清,账户封存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申请销户提取”。
  (二)新增“其他住房消费支出”提取情形
  1.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物业费支出。缴存人在12个月内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且本人(或配偶)名下有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每间隔12个月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物业费支出,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及时办理导致未提足的额度不予补提。
  采取定额提取方式:房屋地址在长春市区的,每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房屋地址在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省内其他地区的,每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年。
  (1)提取业务材料:应提供不动产权证。
  (2)提取方式:
  ①购房地位于长春市区、双阳区的,可线上提交申请(包括“长春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手机APP、支付宝、吉事办等渠道)或临柜办理。
  ②购房地位于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公主岭及省内其他地区的,需临柜办理。
  2.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自2026年3月1日起,缴存人(或配偶)购买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新建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应自满足全款购房提取条件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之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
  (1)提取业务材料:应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2)提取方式:
  ①购房地位于长春市区、双阳区的,可线上提交申请(包括“长春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手机APP、支付宝、吉事办等渠道)或临柜办理。
  ②购房地位于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公主岭及省内其他地区的,需临柜办理。
  3.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契税支出。自2026年3月1日起,缴存人(或配偶)购买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契税支出。应自满足全款购房提取条件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契税支出,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
  (1)提取业务材料: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2)提取方式:
  ①购房地位于长春市区、双阳区的,可线上提交申请(包括“长春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手机APP、支付宝、吉事办等渠道)或临柜办理。
  ②购房地位于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公主岭及省内其他地区的,需临柜办理。
  “其他住房消费支出”提取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超过90%(含)等情况时,将暂停执行。
  (三)优化电梯提取情形
  支付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费用的,缴存人可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加装或更新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不受“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的限制。既有住宅应在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既有住宅产权人可为本人、配偶或双方父母。
  1.提取业务材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或更新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街道办事处公示备案文件(含施工费用分摊方案及出资人名单)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2.提取方式:
  ①购房地位于长春市区、双阳区的,可线上提交申请(包括“长春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手机APP、支付宝、吉事办等渠道)或临柜办理。
  ②购房地位于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公主岭及省内其他地区的,需临柜办理。
  (四)调整异地全款购房提取申请时间
  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秩序,防范资金风险,调整异地全款购房提取申请时间:全款购买拥有所有权新建自住住房,购房地不在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缴存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满半年后申请提取。
  (五)提高购买新建商品房(限毛坯房)贷款额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限毛坯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10%。
  此项政策旨在直接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毛坯房后的装修资金压力,通过提供更充足的贷款资金,助力实现从“有房住”到“住得好”的居住改善。以现行最高贷款额度计算,上浮后双人最高可贷110万元,单人最高可贷88万元。
  此项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可与我市既有的“多子女家庭”或“绿色住宅(好房子)”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具体叠加示例如下:
  1.若同时适用“多子女家庭”政策,双人最高可贷150万元(额度上限100万元+多孩上浮40万元+毛坯房上浮10万元),单人最高可贷120万元(额度上限80万元+多孩上浮32万元+毛坯房上浮8万元)。
  2.若同时适用“绿色住宅(好房子)”政策,双人最高可贷140万元(额度上限100万元+绿色住宅上浮30万元+毛坯房上浮10万元),单人最高可贷112万元(额度上限80万元+绿色住宅上浮24万元+毛坯房上浮8万元)。
  但需注意“多子女家庭”与“绿色住宅(好房子)”两项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可叠加,满足多重上浮条件的缴存人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分理处在本地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同步执行上述10%上浮政策。
  (六)支持现役军人以主借款人身份申请贷款
  现役军人可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主借款人身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切实满足现役军人的住房保障需求,本次政策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役军人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能提供有效缴存证明的,其贷款资格条件与地方缴存人保持一致,享有同等权益。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增二套贷款调整利率
  本次政策施行后,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其贷款所抵押的住房被确认为家庭名下当地唯一住房的,可申请将贷款利率调整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本次政策精准支持缴存人家庭的改善性住房需求,激发二手房市场交易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形成梯次消费与良性循环。政策充分考虑了缴存人家庭在房屋置换过程中出售旧房、入住新房存在的合理时间差,通过建立利率调整机制为缴存人家庭置换房屋提供精准化、人性化保障,最大限度降低贷款家庭利息支出。
  根据该政策,在本次政策施行后新发放的第二套公积金贷款,若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一年内,其家庭名下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最终确认本次贷款所抵押的住房为家庭名下当地唯一住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利率调整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利率调整自申请批准之日起生效。为保障利率调整期间系统结算的准确,自职工提交申请之日起,至下一还款日期间,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及还款方式变更业务操作。
  

 

 
  初审:王 云
  复审:孙明星
  终审:朱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