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安居、宜居、优居”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通知,延长四项阶段性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期限。
二、调整依据
1.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
三、主要内容和解读
(一)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
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政策的截止时间,由202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此项政策执行期内,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其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等均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
阶段性提高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的截止时间,由2025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此项政策执行期内,对于购房所在地位于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借款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三)阶段性支持新建商品房首付款提取
1.提取条件。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2.提取金额。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且不应超过申请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提取方式。职工可委托公积金中心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委托直付购房首付款),预售商品房划转至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收款账户,现售商品房划转至开发企业在公积金中心登记备案的基本账户;也可先支付购房首付款,在贷款放款后申请提取。
4.委托直付购房首付款办理流程
① 确认委托直付金额。职工确认委托直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后,交付自筹部分的资金,并与开发企业一起向公积金中心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
② 进行直付信息预登记。职工通过线上渠道进行直付信息预登记,登记信息须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一致;
③ 签订购房合同。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购买现售商品房的职工还须通过线上渠道确认合同备案信息。
5.贷款发放后提取购房首付款办理流程
①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主为职工配偶时提供),到公积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
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放款后,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贷款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房主为职工配偶时提供),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申请办理购房首付款提取业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卡。
6.其他事项
① 因职工个人原因、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情况,导致委托直付的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应自行补齐全部购房首付款金额;
② 若职工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故未成功签订或解除的,开发企业或职工应无条件将已转账的提取金额足额退回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③ 线上申请渠道包括“长春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手机APP;《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确认书》可在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网上服务-表格下载”中获取;
④ 未尽事宜参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执行。
(四)阶段性支持代际互助提取
职工可使用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申请提取。
1.提取条件。在2025年3月17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款购买的新建自住住房,以及此期间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的新建自住住房,适用代际互助提取政策。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全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贷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2.申请材料。购房人的子女、双方父母申请提取的,应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春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分理处柜面申请办理。
在依据现行提取政策提供身份证件、购房提取申请材料之外,还应提供足以证明家庭成员真实关系的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加盖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机构印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