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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29 16:36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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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安居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减轻职工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压力,按照住建部和吉林省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部署,落实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二、制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解读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即贷款金额应不高于抵押房屋价值的85%。
  (二)什么是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款?
  购买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为购房家庭),可委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位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银行签订协议的资金监管账户,用于直接支付购房款。
  (三)全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如何提取?
  1.委托直付的,合计直付金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与已交付定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委托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直付额小于购房款的,剩余房款部分可参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第十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
  2.未委托直付的,可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第十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政策申请提取。
  (四)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如何提取?
  贷款购房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1.允许贷款购房家庭提取首付款。委托直付的,合计直付金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与已交付定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委托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首付款未提足的,职工家庭可在贷款放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补提一次。未委托直付的,在贷款放款后的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2.商贷购房家庭可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长住金字〔2024〕16号)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款业务如何办理?
  第一步,购房家庭签订《长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
  第二步,线上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账户余额,确认直付款总金额后现场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委托书》,并交付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位;
  第三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将直付款划转至保障性住房配售单位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银行签订协议的资金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