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为缴存职工提供多元化的办事方式、简化办事材料,提高办事便捷度,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原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一年一申请、按年提取”的基础上,增加“只申请一次、按月提取”的服务方式。同时,对四项提取业务简化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二、制定依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1.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开通约定提取服务?
答:经借款人授权,能够通过联网合作机构查询到个人住房贷款数据且符合我中心提取条件的职工(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在其偿还贷款期间申请提取的,可选择开通约定提取服务。
目前中心联网合作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吉林银行以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约定提取”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答:职工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协议书》后,约定提取服务从次月起生效。我中心将根据该笔贷款的上月实际还款情况(以合作机构提供数据为准,不含提前还款额),每月为职工自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将提取资金转入职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收款账户。提取资金划转时间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在协议有效期间,职工每提前部分还款一次(或提前结清),可至中心柜面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金额以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的金额为限。
3.如何申请开通约定提取服务?需要申请柜面提取的,提取额度如何规定?
答:目前开通约定提取服务需职工本人到中心柜面申请。
①在通知执行前该笔贷款已发生过还贷提取的,职工可随时申请开通服务;但还贷期间还曾以其他提取情形提取过的,申请开通服务时间应与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职工申请柜面提取的,提取额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再次提取的规定执行。
②在通知执行后首次申请还贷提取的,职工可同步申请开通服务;首次提取时未同步开通服务的,后续申请开通服务时间应与上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职工申请柜面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4.夫妻双方就同一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的,一人按年提取、一人按月提取可以么?
答:不可以。夫妻双方(借款人、借款人配偶)选择就同一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省直分中心公积金贷款进行提取且双方均符合我中心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应一致。
5.夫妻双方就同一笔贷款开通约定提取服务的,提取顺序如何规定?
答: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进行提取,前一顺序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从后一顺序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仍未提足的不再补提。
需变更提取顺序的,应由职工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到中心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6.签订约定提取后,是不是就不用自己还贷款了?
答:不是。约定提取服务是一种提取方式,与职工还贷没有关联,还贷义务仍由职工承担。
7.此次简化了哪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答:此次简化了四项提取业务涉及的5种证明材料。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包括:
①职工办理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偿还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的,无需提供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仅限长春市区)。
②职工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仅限联网合作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经借款人授权,我中心能够联网查询到贷款数据的,无需提供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如因联网数据推送延迟、不完整、不一致等原因影响中心业务审核,或职工对联网数据有异议的,仍需职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销户类提取业务包括:
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退休封存的,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退休材料。
如中心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原因无法直接判断是否符合办理条件的,仍需职工提供上述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