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管理办法的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保障贷款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3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目的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修订政策解读
1、管理办法第三条: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重要事项。
管理办法第八条: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由管委会确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根据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贷款总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倍数,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规定比例。
最高贷款成数,由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
解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增加了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职责,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最高贷款成数等政策及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重要事项,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结合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期限及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通过这种测算方式,有效地体现了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增强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对长期缴存职工的贷款支持。
2、管理办法第六条(六):借款人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累计不能超过两次。
解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本办法明确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次数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3、管理办法第七条: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信用不良记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被纳入管理中心失信行为登记,且在限制贷款期限内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
解读: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相关规定,管理中心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情况,确认借款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按照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审查,是加强公积金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管控、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的必然要求,进一步推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4、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还贷能力、抵押物状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等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确保公积金贷款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未收回的逾期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保证人代偿、提起仲裁或诉讼、处置抵押物等相应措施。
解读: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中心风险资产管理,防范与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相关规定,明确了受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逾期催收的责任。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