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链接:《关于调整贷款保证金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疫情对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冲击,有效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调整了贷款保证金政策。
二、实施目的
持续深化公积金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情况解读
1、对六县市区(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公主岭市、九台区、双阳区)及长春市公积金铁路沿线分理处新签订《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收取贷款保证金;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凡符合贷款信誉良好、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条件的,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补充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贷款保证金予以全部返还。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调整贷款保证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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