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链接: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调整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有效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中心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二、实施目的
持续强化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调整情况解读
(一)明确共同购买房屋可提取主体的范围。将原政策中“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的表述修改为“职工与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与“职工与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住房全部产权的”情形进行严格区分。
(二)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依据《通知》中“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内容,要求职工与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或同一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权属过户交易的,申请“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情形提取的,须持有该房屋产权满12个月后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时限相应顺延至符合提取条件后24个月内。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主办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431-12329 传真:0431-89216913
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 邮编:130022
网站标识码:2201000015吉ICP备 11002904号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