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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5-01 20:00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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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文件: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2〕1号)

  一、调整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加大对受本次疫情影响房地产企业发展支持力度,切实维护好缴存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和住房公积金供求现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春市政府《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贷款管理办法》和《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调整了部分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政策。

  二、实施目的

  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复产纾困,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能力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调整情况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缓缴企业需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申请缓缴期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批补缴;降低比例企业需及时恢复至正常比例缴存,因降低比例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需补缴。单位因疫情原因造成缓缴公积金的,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

  解读:单位可在我中心复工复产后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提交业务申请并上传所需要件,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变更单位相应信息,实现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所需要件包括:

  疫情期间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

  (1)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纸质版

  (2)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3)经办人身份证

  疫情期间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的提供: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纸质版

  (2)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3)经办人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缩短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

  2、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对于生活城市变动、有回原籍置业需求的缴存职工来说,极大解决了其购房安家的后顾之忧;同时这项政策出台,也会进一步推动我市人才计划,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长定居创业,让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享受到公积金的惠民政策,为长春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延长组合贷款办理时限。继续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 )文件精神,将“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4、阶段性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5、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对于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解读:其中1、3、4、5项政策调整,具体包括放宽贷款申请条件,阶段性延长组合贷款办理时限,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下浮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述惠民举措,不仅满足了继续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也有效解决了现行公积金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满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的实际问题,更加彰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助力更多缴存职工安居乐业。

  6、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支持政策。因疫情原因造成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

  解读: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无需借款人申请,中心不做逾期记录报送,不做逾期处理,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宽限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宽限期到期后,职工须一并归还宽限期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7、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长春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按未变现(未办理抵押手续)贷款额1%留存。对保证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高于1%的部分返还给开发企业。

  解读:近年来,长春市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继续深入贯彻执行《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6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中心推出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的优惠政策。

  此项政策实施目的:加快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文件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例1:职工李某已经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经还清,按照新政规定,在符合其他条件下,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执行,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例2:户籍为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王某,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因我中心开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优惠政策,在符合其他条件下,即可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适当延长提取时限。职工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情形且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24个月规定提取时限的,或者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情形且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12个月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情形申请提取的,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或具备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以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情形申请提取的,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以提前部分偿还(结清)购房贷款情形申请提取的,可在还款(结清)后的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通知》实施后,上述提取情形在疫情管控期间超过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例:职工甲于2020年4月1日全款购买一套二手房,并于同日取得《不动产权证》,按原有政策职工甲在2020年4月1日-2022年4月1日期间均符合一次性提取条件,因2022年3月开始发生疫情管控,导致职工甲本可以在规定期限办理,又无法办理,此种情况可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前提取。

  2、补充还贷提取额度。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情形,因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停办或疫情管控导致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间隔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月将疫情管控期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申请额度。

  解读:原政策规定再次提取的,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通知》实施后,因疫情管控期间造成职工无法按时提取,超过12个月的部分按月将疫情管控期间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一并计入本次提取申请额度。

  解读文件: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字〔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