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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审查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1-12-03 13:40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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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是维护全体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37-2017)明确要求:在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公积金管字〔20143 号)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第四款规定:借款人要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本《通知》是对上述文件中“信用良好规定做出的进一步具体要求。

  二、出台目的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审查,是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管控、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的必然要求。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贷款审查中前移风险关口,做好事先防范,把好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防范逾期风险,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三、具体调整情况

  本《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人个人信用的评价参照了省内外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主要国有商业银行的评价标准,并充分考虑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收入比较稳定、个人信用总体良好的事实。

  一是在不良贷款记录的评价方面,国内部分城市公积金和商业银行标准为:近5年内贷款有连续超过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不予贷款。本《通知》规定:贷款近3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不予贷款;

  二是对个人信用评价为不良的借款申请人给予了补救措施,在改正不良行为一定期限后可以申请贷款。如贷款近3年内有连续超过3期(含)或累计超过6期(含)逾期记录的,贷款结清2年后可申请贷款;

  三是对曾经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弱势群体给予了考虑。如因国家助学贷款等具有政策性的贷款形成逾期记录,且申请贷款前已归还全部逾期贷款的可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