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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对长春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

时间:2021-06-15 15:48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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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了解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缴存基数调整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0年度(自然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核定

  1、缴存基数上限的核定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0372元计算,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2593元(90372元÷12个月×3倍),较2020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21422元增加1171元。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2593元时,缴存单位应以22593元作为职工2021年缴存基数。

  2、缴存基数下限的核定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之调整)

  四、其他注意事项

  1、铁路分中心及其下设分理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照沈阳铁路局统一标准执行。

  2、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3、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可通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

  政策文件链接:《关于对长春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长住金字【202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