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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提取部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2-26 13:06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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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0〕3号)已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行。现将《通知》中涉及部分提取政策的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取消两项提取情形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2019年8月1日,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正式实施,拟实现住房公积金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依据《标准》规定,对超出提取范围的原我市执行的本市(异地)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政策以及低保、重大疾病、子女入学、其他突发事件等四类民生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实施目的 

  进一步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住房保障属性,提高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促进我市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政策及解读。 

  一是取消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政策 

  解读:职工既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又提取本人账户余额,对无房职工有失公允,有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公平性原则。同时,该政策是在上级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提出最低要求,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背景下开展的临时性政策,当前政策的适用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因此予以调整。 

  政策设置延续执行时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备案日期为准;购买存量商品房的,以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部门申请贷款的备案登记日期为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新建或存量商品房的,均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以上日期在2020年1月31日(含当日)前的,延续执行长春市原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提取政策;日期在2020年2月1日(含当日)后的,不再执行。 

  二是取消非住房类民生类提取政策。 

  解读:《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强调:“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已超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出现了住房消费以外的提取范围,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住房保障属性”。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突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的作用,取消以下四类民生提取情形: 

  1、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新增一项允许提取的情形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长春市政府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拟专门出台试点政策予以指导。为顺应缴存职工对改善居住条件的期盼,新增加装电梯提取情形。 

  (二)政策实施目的 

  突出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减轻加装电梯给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 

  (三)调整政策及解读 

  允许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费用。 

  解读:结合我市实际,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专门制定了实施细则。待长春市相关政策正式实施后,予以配套执行。